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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纪占明与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占明,赵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181号原告:纪占明,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良,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明,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亮,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系怀远县万福镇镇南村村委会推荐。原告纪占明诉被告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纪占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占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乃邓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智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