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孙风琴与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风琴,赵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1021号原告孙风琴,女,195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赵兵,男,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风琴诉被告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海 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乌日古玛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