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民终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瑞杰、武守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瑞杰,武守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民终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瑞杰,男,1976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华林,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刚,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守义,男,1968年3月2日生,满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杯远,广西天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瑞杰因与被上诉人武守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2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上诉人张瑞杰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瑞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瑞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75元,减半收取2787.5元,由上诉人张瑞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丘洪兵代理审判员 侯海丽代理审判员 何慎十书 记 员 廖靖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