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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四川怡悦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刘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四川怡悦建设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287号原告:唐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启生,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怡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海口路二段136号。法定代表人:黄文,执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福意,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圣,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述,广汉市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四川怡悦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刘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审判员  杜天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罗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