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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刑庭移送张凤、蒲宇、XX并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庭移送,张凤,蒲宇,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2执279号申请执行人刑庭移送。被执行人张凤,女,1970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蒲宇,男,198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XX,男,1991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02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书,受理刑庭移送申请执行张凤、蒲宇、XX并处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金额24073元(未含其他费用),待被执行人张凤、蒲宇、XX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何 燃审判员 雷春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