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高银根与徐丽霞、陈伟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银根,徐丽霞,陈伟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662号原告:高银根,男,汉族,1965年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桢,新郑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丽霞,女,汉族,1964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陈伟峰,男,汉族,1967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高银根与被告徐丽霞、陈伟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高银根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高银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银根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高银根负担。审判员 李晓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