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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赵玉成与闫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成,闫立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402号原告赵玉成,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金荣,女,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闫立杰,女,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成与被告闫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交纳即人民币250.00元由原告赵玉成负担。审判长 王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天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