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自艳、柘城县信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自艳,柘城县信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红军,孙建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863号申请执行人李自艳,女,汉族,1954年6月27日出生,住商丘市。被执行人柘城县信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柘城县迎宾大道与未来大道交叉口北。组织机构代码:56980664-X。法定代表人孙红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孙红军,男,汉,1973年6月4日出生,住商丘市柘城县。被执行人孙建超,男,汉族,1986年4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柘城县。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1403民初9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民初9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冀 辉审 判 员 何瑞卿代理审判员 乔玉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卢冠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