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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北京亚美天地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利投资有限公司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亚美天地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中利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亚美天地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湖光小区33号院梅苑8号楼6门。法定代表人:温书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稳,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131号。法定代表人:王延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北京亚美天地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利投资有限公司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丽军审判员  钟 晓审判员  杨 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