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6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肖成东诉刘术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成东,刘术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6民初230号原告肖成东,男,汉族。被告刘术文,男,汉族。原告肖成东诉被告刘术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成东、被告刘术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成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刘术文偿还原告货款2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刘术文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4日、4月16日被告刘术文在原告肖成东开办的绿继风农资商店赊购化肥种子和农药款共计23000元,并向原告肖成东出具欠据三份,双方口头约定2016年秋一次性给付。被告刘术文已偿还原告货款3000元,剩余20000元经原告肖成东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肖成东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刘术文偿还货款200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刘术文辩称对原告肖成东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双方并没有口头约定2016年秋后给付货款,现在被告没有钱,等今年秋收收成好能偿还全部或者一部分,收成不好被告刘术文偿还不上原告的货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当庭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双方对货款20000元的事实均无异议,争议焦点为是否约定了明确的还款期限,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均无相应证据予以支持,并且双方对还款期限也未达成补充协议,属于对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情形。本院认为,被告刘术文赊购原告肖成东化肥种子和农药,均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原、被告双方依约享有各自的权利,并承担各自的义务。原告肖成东及时履行了交付货物义务,有权向被告刘术文主张货款,被告刘术文负有给付原告肖成东货款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当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原告肖成东主张被告刘术文给付货款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肖成东请求被告刘术文偿还货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术文给付原告肖成东货款2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应收157元,由被告刘术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元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晓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