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财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许某某、刘某某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许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财保10-1号申请人:陈某甲,男,1960年8月25日生,汉族。申请人:陈某乙,男,1986年1月23日生,汉族。被申请人:许某某,男,1971年1月7日生。被申请人:刘某某,男,43岁,汉族。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陕0503财保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许某某驾驶的、刘某某所有的陕E****F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扣押。审 判 长 牛建民代理审判员 高 婷人民陪审员 罗东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敏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