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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廉荣敏与被执行人王六亭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荣敏,王六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廉荣敏,女,汉族,生于1964年4月,住南召县。被执行人:王六亭,男,生于1954年10月13日,汉族,住南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廉荣敏与被执行人王六亭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六亭有手机一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六亭所有的三星SM-A5100手机一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和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任行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