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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执异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曲阳县教育局、刘长利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阳县教育局,刘长利,郑会荣,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异26号异议人(第三人):曲阳县教育局,住所地保定市曲阳县恒州镇大南关村。法定代表人:武金山,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刘长利,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高新区,系张家口市桥东区长利钢模板租赁站业主。申请执行人:郑会荣,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高新区,系张家口市桥东区彩坤架管租赁站业主被执行人: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南关。法定代表人:王爱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长利、郑会荣与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曲阳县教育局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已立案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因申请暂缓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2017)冀0702执异26号案件执行异议的审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永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1)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1)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1)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