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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执30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裘明通、泮建平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裘明通,泮建平,泮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2执30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裘明通,男,1944年5月23日出生,住三门县。被执行人:泮建平,男,1956年8月27日出生,住三门县。被执行人:泮振宇,男,1957年12月10日出生,住三门县。申请执行人裘明通与被执行人泮建平、泮振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台三商初字第018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泮建平在三门县珠岙卫生院有工资、奖金及津补贴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泮建平在三门县珠岙卫生院享有的工资、奖金及津补等收入元,每月保留生活费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郑永昌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1022执3069号之一三门县珠岙卫生院:关于申请执行人裘明通与被执行人泮建平、泮振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台三商初字第018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扣留被执行人泮建平在三门县珠岙卫生院享有的工资、奖金及津补贴等收入元,每月保留生活费1500元。附: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2执30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二○一七年四月五日签发:年月日审阅:年月日拟稿:年月日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浙1022执30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裘明通,男,1944年5月23日出生,住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山路255号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4405230019。被执行人:泮建平,男,1956年8月27日出生,住三门县海游街道丹新巷69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5608270218。被执行人:泮振宇,男,1957年12月10日出生,住三门县健跳镇琴江路131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5712100219。申请执行人裘明通与被执行人泮建平、泮振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台三商初字第018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泮建平在三门县珠岙卫生院有工资、奖金及津补贴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泮建平在三门县珠岙卫生院享有的工资、奖金及津补等收入元,每月保留生活费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蒋明湄审判员卢兆军审判员章以良二○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郑永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