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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执3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马长德与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长德,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3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长德,男,汉族,1963年6月27日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城长春路。法定代表人张红照,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洛阳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开元大道龙祥社区服务中心五楼506-510室。法定代表人李琦,该公司经理。本院(2016)豫0402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部分财产(具体财产详见扣押清单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亚辉执行员  赵寰宇执行员  崔国政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 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