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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熊金芳与顾艳华、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金芳,顾艳华,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1154号原告:熊金芳,女,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东,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艳华,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52203708F。法定代表人:贾学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勇,男,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原告熊金芳与被告顾艳华、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金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承担(已付清)。审 判 长  李 夏代理审判员  赵志富人民陪审员  宛 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