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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冬梅、永康市爵士堡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冬梅,永康市爵士堡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1369号申请执行人:吴冬梅,女,194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永福县。委托代理人:欧代忠,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永福县,系原告儿子。被执行人:永康市爵士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柳墅村。法定代表人:王惠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冬梅与被执行人永康市爵士堡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冬梅于2017年4月5日以被执行人永康市爵士堡工贸有限公司的名称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4执13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希平审 判 员 马成法审 判 员 程圣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周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