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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耿志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6刑初6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志东,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江阴市,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江阴市;2007年2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1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志东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玉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志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0日7时许,被告人耿志东在本市怀柔区商业街红螺浴园休息大厅,趁被害人张×熟睡之机,将其苹果牌iPhone6sPlus(16G)型手机1部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90元。被告人耿志东于2017年2月24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手机未起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耿志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耿志东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张×的陈述,证人吴×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手机销售保修专用票复印件,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07)钟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前科查询结果,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材料,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耿志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耿志东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耿志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故决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耿志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耿志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耿志东退赔被害人张×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零九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孙福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