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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与朱桂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朱桂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1178号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昌润南路256号。负责人:高传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加云,该公司职工。被告:朱桂军,女,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诉被告朱桂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武素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永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