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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晋波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晋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王晋波。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梁仲国,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晋波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481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执行款14810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执恢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张大伟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