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民申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通贵与秀山县溶溪镇晨光居委会所有权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通贵,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溶溪镇晨光居民委员会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3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通贵,男,土家族,1953年5月21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建,重庆市秀山县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溶溪镇晨光居民委员会,地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溶溪镇晨光居委会。负责人:刘海,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杨通贵因与被申请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溶溪镇晨光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晨光居委会)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4民终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通贵申请再审称,一审人民法院没有查明租赁的范围,该租赁的范围应当是三间房屋及附属场地。杨通贵与晨光居委会对房屋及土地所有权没有发生纠纷。一、二审人民法院只是考虑所有权而没有考虑用益物权人的利益,土地复垦款应属杨通贵享有。杨通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27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495号)文件的规定,土地复垦是由土地权利人申请启动,土地权利人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家庭及拥有土地权属的其他组织。本案中杨通贵仅是与涉案复垦土地所有权人建立了租赁关系,并非涉案复垦土地用益物权人,其无权申报土地复垦,也不能享有申报后的交易收益。一、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杨通贵要求晨光居委会返还土地复垦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杨通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通贵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翔审 判 员 谢玥代理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蹇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