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民初7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姚建良与魏永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良,魏永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7456号原告姚建良。委托代理人宋文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项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永瑞。原告姚建良诉被告魏永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建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楠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路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