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7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姚建良与魏永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良,魏永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7456号原告姚建良。委托代理人宋文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项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永瑞。原告姚建良诉被告魏永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建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楠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路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