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4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彭秀云与翟红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镇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秀云,翟红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4执71号申请执行人彭秀云。被执行人翟红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924民初5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翟红琴送达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翟红琴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翟红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户名为翟红琴,帐号为6217997300019679292的账户人民币存款3035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文斌执行员 李 辉执行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辉林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