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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4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彭秀云与翟红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镇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秀云,翟红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4执71号申请执行人彭秀云。被执行人翟红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924民初5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翟红琴送达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翟红琴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翟红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户名为翟红琴,帐号为6217997300019679292的账户人民币存款3035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文斌执行员  李 辉执行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辉林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