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03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昆材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昆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03刑初33号公诉机关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昆材,男,1996年2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2017年2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贡检公诉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昆材犯抢夺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5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贾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昆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8日10时12分许,被告人刘昆材身穿黑黄相间的带帽的棉服,在自贡市贡井区“××××通讯营业厅”内,以购买手机为由,趁营业员不备,当场抢走营业厅售卖的“OPPO”牌R9S手机一部和“OPPO”牌R9SPLUS手机一部。被告人刘昆材将抢到“OPPO”牌R9S手机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出售给秦某某,并将抢到的“OPPO”牌R9SPLUS手机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出售给赖某某。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本案被抢的两部手机现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经自贡市贡井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OPPO”牌R9S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2322元,被抢“OPPO”牌R9SPLUS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2932元,合计价格为人民币5254元。另查明,被告人刘昆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抢夺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昆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昆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当场直接夺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刘昆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且有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区分局接(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抓获说明、线索来源、前科材料、指认现场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抢手机及包装盒照片、辨认笔录、情况说明,发货单,被告人作案所穿衣物、被抢手机出售凭证,自贡市贡井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案发地监控视频,被害人何某甲、何某乙的陈述,证人秦某某、赖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昆材的供述与辩解及人口信息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昆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当场直接夺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刘昆材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刘昆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昆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二、被告人刘昆材违法所得人民币185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柳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