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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140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丁宁与刘颖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宁,刘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4063-1号申请人:丁宁。被申请人:刘颖。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丁宁诉被申请人刘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丁宁于2016年12月12日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下达(2016)辽0103民初14063号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丁宁于2017年4月5日以房屋买卖为由向本院提出换封申请,请求法院解除对申请人丁宁个人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16号1-7-1,建筑面积118.95平方米的房产,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丁宁单独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16号1-7-1,建筑面积118.95平方米的房屋(新档案号1-2-0145437)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东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