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祁真合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真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7刑初59号公诉机关镇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真合,汉族,出生于甘肃省镇原县,初中文化,住镇原县,农民。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真合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原县���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真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7日19时,被告人祁真合在镇原县城吃饭时喝了四两多白酒,20时许驾驶×××号现代小轿车回家,沿”滨河市场”东侧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口左转弯时,与刘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号车相撞。处警的镇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将其带至镇原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了血液样本,经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司法鉴定所鉴定,祁真合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15.85mg/100ml。经镇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验认定,被告人祁真合负事故全部责任。破案后,被告人祁真合赔偿刘某车辆维修费70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祁真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事故认定书及现场勘验照片、交通事故协议书及收条,检查笔录及照片,血液提取登记表,被害人刘某陈述,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祁真合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祁真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祁真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祁真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永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宇建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