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01执78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树军申请执行刘俊海、XXXXX借款纠纷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军,刘俊海,XXX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01执786号之三申请人张树军,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蒙古族,二连浩特市供电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供电局家属楼西单元4楼东户。被执行人刘俊海,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赛罕塔拉朱日和街巴彦路醉居宾馆。被执行人XXXXX,女,1969年12月17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赛罕塔拉朱日和街巴彦路醉居宾馆。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做出了(2016)内2501执78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俊海、XXXXX的房产,现因申请人张树军与被执行人刘俊海、XXXXX达成和解并以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俊海、XXXXX位于赛罕大街都仁路政府住宅楼一单元五楼西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聂 彦执行员 云晓鑫执行员 李伟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