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淑梅与被执行人金文杰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梅,金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554号申请执行人张淑梅,女,现住吉林省白山市。被执行人金文杰,男,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张淑梅与被执行人金文杰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金文杰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金文杰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6万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15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520元),但被执行人金文杰至今未自动履行义务。2016年1月4日,因被执行人金文杰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金文杰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准确住址。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询,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车辆、存款及房产信息。2017年4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民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林范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妍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