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业军与王峰友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业军,王丰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3民初425号原告:张业军,男,满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伟新,牡丹江海林市长汀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丰友,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业军与被告王丰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张业军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业军负担。审判员 高文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冯桂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