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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4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王振江与徐升海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江,徐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16号申请执行人王振江,男,195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被执行人徐升海,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振江与被执行人徐升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振江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24执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振东审 判 员  高 亮代理审判员  康宇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姜 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