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0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黄富申请黄志刚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富,黄志刚,欧佰秋,易良华,欧百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2345号申请执行人黄富。被执行人黄志刚。被执行人欧佰秋。被执行人易良华。被执行人欧百清。申请执行人黄富与被执行人黄志刚、易良华、欧佰秋、欧百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黄志刚、欧佰秋支付申请执行人735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黄富在上述款项内对被执行人易良华、欧百清所有的位于XXXXX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但被退回;2、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易良华、欧百清有的位于XXXXX,上述房产我院依法已依法拍卖,拍卖成交价为5925120元,拍卖款项已依法分配;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欧佰秋名下有车牌号为XX**路虎小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拍卖,拍卖成交价为250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已扣划被执行人欧佰秋银行存款119800元且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其余帐户无存款;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志刚、欧佰秋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已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刘二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