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30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廖春华、黄慧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廖春华,黄慧琴,廖继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30民初397号原告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建宁县濉溪镇青山北路24号。法定代表人黄水波,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连凤卿,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信贷员。被告廖春华,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黄慧琴,女,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廖继龙,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本院在审理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廖春华、黄慧琴、廖继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廖春华、黄慧琴、廖继龙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曾运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