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刑终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万意犯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意,周绍兵,李博宇,陈国忠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刑终53号原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意,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居民身份证号5138211992********,汉族,小学文化,住眉山市东坡区金花乡金江村*组。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4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绍兵,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居民身份证号5111221969********,汉族,小学文化,住眉山市东坡区崇礼镇洪庙街*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2017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博宇,男,1994年1月31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居民身份证号5111111994********,汉族,小学文化,住眉山市东坡区正西街**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2017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陈国忠,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居民身份证号5111221977********,汉族,小学文化,住眉山市东坡区崇礼镇光华村*组。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审理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绍兵、万意、李博宇、陈国忠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7)川1402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绍兵、万意、李博宇、陈国忠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原审被告人万意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意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要求撤回上诉,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万意撤回上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7)川1402刑初4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国成审判员 邓胜果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书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