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2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梁爱华、朱萌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爱华,朱萌松,崔瑞霞,朱亚那,何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2832号申请人:梁爱华,女,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申请人:朱萌松,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申请人:崔瑞霞,女,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申请人:朱亚那,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申请人:何小华,女,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申请人何小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凤涛,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爱华诉被告朱萌松、崔瑞霞、朱亚那、何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梁爱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萌松、崔瑞霞、朱亚那、何小华银行存款19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梁爱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朱萌松、崔瑞霞、朱亚那、何小华银行存款1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华珍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