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王新与刘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刘保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30民初302号原告:王新,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桐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勋省,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保林,男,汉族,1990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桐柏县。原告王新诉被告刘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勋省、被告刘保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225000元购车款。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原告经人介绍购买了被告车牌号为豫A×××××奥迪Q5汽车一辆。2017年2月9日,温县人民法院向原告出具了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将该车查封扣押。被告刘保林辩称,原、被告没有签订任何合同,被告与刘双签订了车辆转押协议,当时转让的是债权,并且也没有隐瞒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新与被告刘保林经协商,被告将其车牌号为豫A×××××白色奥迪车以225000元转给乙方,原告王新自2016年12月14日至17日分批将购车款225000元转到被告刘保林指定的账户,双方并于2016年12月18日签定了《车辆转押协议》,被告作为甲方在该协议上签名,原告未签名。协议签订后,被告将该协议及车交付给原告。另查明,该车由温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8月10日、2017年2月9日依法扣押。本院认为,被告刘保林作为甲方于2016年12月18日与乙方签订的《车辆转押协议》中乙方虽为空白,但协议约定的车辆已交付原告王新,原告王新也将购车款支付给被告刘保林,双方已实际履行该协议。因原被告签订协议时该车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该协议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被告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向其返还购车款2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保林关于该协议系其与刘双签订,转让的是债权的辩称,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保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新购车款225000元。案件受理费4675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6345元,减半收取317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冀晓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