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8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白树和与胡双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树和,胡双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8民初688号原告:白树和,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被告:胡双双,女,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原告白树和诉被告胡双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30日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树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树和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树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白树和负担。审判员 桑继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