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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8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芜湖市环洲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谁与争锋节能灶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环洲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208执14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谁与争锋节能灶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环洲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谁与争锋节能灶具有限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芜湖市环洲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芜湖市环洲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皖0208执14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谁与争锋节能灶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环洲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谁与争锋节能灶具有限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芜湖市环洲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芜湖市环洲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