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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戚秀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戚秀丽,徐迪飞,俞校明,杭州华飞纸业有限公司,杭州金飘合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9执3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2008181-4,住所地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负责人丛军。被执行人戚秀丽,女,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徐迪飞,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俞校明,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杭州华飞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101606-1,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商业城二期江南百货市潮三区72-74号。法定代表人戚秀丽。被执行人杭州金飘合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357578-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下门村。法定代表人徐迪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32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杭州诚易鉴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徐迪飞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本田牌汽车一辆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迪飞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本田牌汽车一辆[内容详见评报字第201610-0029号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谢雨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