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22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支行、陈梅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支行,陈梅花,廖荣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2执195号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支行。法定代表人:林国柱,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梅花,女,1974年6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廖荣生,男,1971年7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址,系陈梅花丈夫。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所抵押的房产权证号为:赣房产权证号字第××号房产,并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廖荣生名下的赣B×××××东风日产牌小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梅花、廖荣生所有的座落在赣州市章贡区东桥路8号(原52号)吉苑小区3单元704室房产证号为:赣房权证字号第××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廖荣生所有的赣B×××××小车壹辆,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肖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晏剑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