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山煤电(集团)天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山煤电(集团)天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672号原告: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苏吕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天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钦,男,该公司员工,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西山煤电(集团)天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玉门沟西山煤电集团公司机电修造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冯安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新,男,该公司综合部部长,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原告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山煤电(集团)天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西山煤电(集团)天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48元减半收取1174元,由原告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成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