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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于某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5刑初2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某,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31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江检刑检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2日、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宏灵、王海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于2016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间,在江源区城墙街道兴民小区5号楼101室开设游戏厅,共设置23台赌博机,其中捕鱼机2台,可同时供16人赌博,单挑押分机7台,可同时供7人赌博。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某于2016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间,在江源区城墙街道兴民小区5号楼101室开设游戏厅,共设置23台赌博机,其中捕鱼机2台,可同时供16人赌博,单挑押分机7台,可同时供7人赌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8月17日17时30分许,江源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于某某在江源区城墙街国军手机道口里兴民小区5号楼101室开设一家游戏厅,于某某在游戏厅利用捕鱼机(可同时供16人赌博),押分单挑机(可同时供7人赌博)进行赌博活动,被当场抓获。2016年8月18日公安机关口头传唤于某某,于某某对其利用游戏机赌博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江源区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办案说明,证实2016年8月17日江源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江源区城墙街国军手机店道口里兴民小区5号楼101室经营一家游戏厅,在该游戏厅内设置带有赌博性质的捕鱼机、押分单挑机进行赌博活动,后将服务员传唤至公安机关,确定该游戏厅系于某某开设,2016年8月18日公安机关通过服务员提供的于某某电话号码,以电话方式口头传唤于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于某某接电话后于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8月18日江源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对位于江源区城墙街道小青岛饭店斜对面居民楼门市房内进行现场勘查。该门市无牌匾,正门为绿色推拉式铁质防护门,呈锁状,开锁打开门进入室内,可见室内南墙边设有一排红色电子机器,北侧见有并排3台打鱼机,室内西侧见有1台打鱼机,红色电子机器上均见有恭喜发财字样,4台打鱼机为3个黄色1个蓝色。4、江源区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证实涉案4台电子捕鱼机,其中有2台为不能正常使用机器,剩余2台可正常运行,都是8口机,2台可同时供16人进行赌博,8台押分单挑机可同时供7人进行赌博,其中1台押分单挑机不能正常使用。以上可以正常运行的2台电子捕鱼机和7台押分单挑机属于具有押分退分、退币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经营管理者是以现金方式进行输赢。5、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8月17日江源区公安局扣押于某某一个计算机监控主机、两个捕鱼机主板、一个押分单挑机主板。6、照片,证实于某某游戏厅电脑监控主机、押分单挑机主板及捕鱼机主板情况。7、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于某某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8、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游戏厅位置在城墙街国军手机店道口里兴民小区5号楼101室,老板是于龙,我是在2016年7月10日左右去当的服务员,工资是1500元钱。主要负责收钱上分、打扫卫生,每天早晨9点上班到半夜12点下班。游戏厅最近一直营业,但一直是关门干的,游戏厅有监控,有敲门的,我看监控,熟悉的开门,不熟悉的不开门。游戏厅里共有四台赌博机,有两台是坏的,我去了以后,从来没有开过,好使的这两台赌博机都是8口的,可以供8个人进行赌博,两台同时可以供16个人进行赌博。游戏厅另一个服务员叫刘某某,我俩轮流上班,刘某某在游戏厅里负责的活和我一样,游戏厅平时账本是由我和刘某某负责记,谁的班谁记,昨天晚上公安机关的人到游戏厅时我当时着急忘了把账本扔哪去了。9、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我在游戏厅当服务员。游戏厅位置在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国军手机店道口里兴民小区5号楼101室。我是在2016年5月份去当的服务员,工资是1500元钱。主要收钱上分下分、打扫卫生,每天早晨9点上班到半夜12点下班。另一个服务员叫陈某某,我俩一人一天轮流上班,她到游戏厅一个多月。她干的活和我一样。游戏厅的老板是于龙,家是什么地方的我不知道。游戏厅最近一直营业,但是一直是关的门干的,游戏厅有监控,有敲门的,我看监控,熟悉的开门,不熟悉的不开门。游戏厅里有四台赌博机,但是有两台是坏的,我去了以后,从来没有开过,名字我都不知道,只知道好使的赌博机一个是摇钱树(打瓶子的),一个打桶的。另外还有七台立式押分单挑机的赌博机。账本在哪我不知道。于龙每次结账时打开赌博机记下机器中系统的分数,到下一次结账时,再记下分数,两个分数相减就能算出近阶段赢多少钱或输多少钱。然后我们服务员把相应的钱交给他。10、被告人于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我是2016年4月份在江源区城墙街国军手机店道口里兴民小区5号楼101室开的游戏厅,但没有手续。游戏厅内共有4台捕鱼机分别叫摇钱树(打瓶子)、大鹏展翅(打桶)、另两台捕鱼机坏了,一直没有用,还有七台押分的赌博机。摇钱树一百元钱五十万分,大鹏展翅一百元钱一百万分,押分的是一百元钱五万分。摇钱树、大鹏展翅捕鱼机都同时可供8个人一起玩。押分的赌博机每台可供一个人玩,七台机器同时可供七个人赌博。坏的两台捕鱼机也是8口的。总体来说游戏厅从开业到现在大概营利有两万元左右。有个服务员叫刘某某在我游戏厅干了一星期左右,3、4天前她就不干了。现在这个服务员也才干了不长时间,叫陈某某。房子是我租的,房主不知道我租房子干什么用。游戏厅没有账本,我每结一次账后记住赌博机的底分数,到下一次结账时看机器的分数,两个分数一相减就能算出挣了多少钱或赔了多少钱。然后我和服务员对下钱数。服务员负责记客人的上分数和下分数。上述证据系合法有效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并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据以证实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罪名准确,予以支持。鉴于于某某被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庭审自愿认罪,属于自首,可从轻处罚。经江源区司法局考察,于某某符合监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赌博设备,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孙丽华审 判 员 李德海人民陪审员 刘   锡   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   爱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