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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刑初49号公诉机关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东省济南市人,现住陕西省白水县,居民。2016年8月1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同年4月1日被本院依法逮捕,同日因病被取保候审。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因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致使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被告人李某某的审理。审 判 长  张晗露人民陪审员  刘学利人民陪审员  张铁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红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