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任玲珑诉赵显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非诉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玲珑,赵显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财保28号申请人:任玲珑,住舒兰市。被申请人:赵显伟,住舒兰市。申请人任玲珑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显伟名下的在北京全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资本金予以冻结,申请人任玲珑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3日经舒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在北京全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资本金归申请人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显伟名下的在北京全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资本金,期限12个月。案件申请费1270.00元,由被申请人赵显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元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秦洪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