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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9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吉业与被执行人王琦、孙建积、宋桂芳民间借贷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吉业,王琦,孙建积,宋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910-7号申请执行人:王吉业,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琦,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孙建积,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宋桂芳,女,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吉业与被执行人王琦、孙建积、宋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建积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建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7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龚福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