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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666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辛玥,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辛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