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石华伦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华伦,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石华伦,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XX,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华伦与被执行人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8095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仅交纳案件款6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故本院于同年3月31日采取强制措施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100元,以上共计810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余款70元及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并表示愿意承担该案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25民初3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