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91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杨克军与于明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克军,于明杰,吴华萍,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1008号原告:杨克军,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牛旺小区**号楼*单元***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志伟,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敏,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明杰,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济南市。被告:吴华萍,女,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于明杰,董事长。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东,男,199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洪涛,男,199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原告杨克军与被告于明杰、吴华萍、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杨克军自愿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克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杨克军负担。审 判 长 万立波人民陪审员 董 敏人民陪审员 师长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