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02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114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请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保全费370元,共计10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利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彦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