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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韩森灵与吴铭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森灵,吴铭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501号原告:韩森灵,男,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吴铭聪,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韩森灵与被告吴铭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韩森灵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森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元,减半收取计191.5元,由原告韩森灵负担。审判员  黄耀西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钟剑玲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