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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申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泰兴市美康藤制品有限公司与泰州美尔家私有限公司、田磊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泰兴市美康藤制品有限公司,泰州美尔家私有限公司,田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申2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泰兴市美康藤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双进村埂套组。法定代表人:成建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永松,江苏锐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菲,江苏锐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泰州美尔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南二环路城东工业园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李霞。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田磊,男,汉族,1983年7月24日生,住泰兴市。再审申请人泰兴市美康藤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康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美尔家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尔家私公司)、田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3民初2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美康公司申请再审称,田磊及其妻朱明月应对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人一审时请求追加田磊、朱明月作为共同被告被驳回,侵害了申请人的诉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美康公司与被申请人美尔家私公司自2014年发生业务往来,当时美尔家私公司是由朱明月和田磊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15年5月29日,美尔家私公司确认累计欠美康公司应付款746316.4元,同年11月11日,美尔家私公司对所欠696316.4元出具了付款计划,美尔家私公司在付款计划上盖章,田磊签字。此时,该公司已由朱明月、田磊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田磊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3月美尔家私公司又变更为李霞、田磊控股的有限公司。目前美尔家私公司仍处于在业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存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或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缴纳出资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再审申请人美康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田磊存在上述情形,原审法院据此判令由美尔家私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对要求田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并无不当。美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泰兴市美康藤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亚平审 判 员  赵 伟代理审判员  蒋慧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静 来源:百度搜索“”